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,提高执行效率,强化执行效果,维护司法权威,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生旺与被执行人闫涛、邵艳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,被执行人闫涛、邵艳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,现申请执行人闫世荣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。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四条,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》第一条第(五)项规定,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:
被执行人:闫涛,男,生于1980年10月22日,汉族,农民,住合水县西华池镇华市行政村,户籍地址合水县西华池镇。身份证号022****。
被执行人:邵艳玲,女,生于1979年10月24日,汉族,农民,住合水县西华池镇华市行政村,户籍地址合水县西华池镇。身份证号024****。
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闫涛、邵艳玲行踪线索者,对举报人按每个被执行人予以奖励1000元。到案后再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0%予以奖励。
本院在执行(2025)苏0681执1409号一案中,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申请人的申请,现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,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。悬赏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。
被执行人:施宇,男,1991年6月14日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614****,汉族,住江苏省启东市合作镇志良桥村七组20号。
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,奖励举报者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%,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。两人以上举报者举报同一线索的,奖励资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;同时举报的,由联名方共同获得、自行分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