产清算一案,指定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从即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,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:
(三)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。未经本院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,本院可以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你进行拘传并处以罚款。如拒不陈述、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、回答的,本院可以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处以罚款;
(四)未经本院许可,不得离开住所地。如有违反,本院可以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你予以训诫、拘留并处以罚款;